4月16日,江西省鄱陽縣人張某駕車與朋友一起去景德鎮辦事,卻被車行將車扣押下來,理由是張某沒有履行當初辦理汽車借款時簽下的還貸合同。
16日下午5:30時,被扣車輛的張某一行與車行交涉車輛被扣一事,110巡警接到報警求助電話趕到現場進行調解。
據車行工作人員劉先生稱:張某於2005年4月份在車行借款買了一輛轎車,當場付了30%的首期後,張某將車開回了家。從2005年4月到2006年4月間,張某每個月都能還上1400元借款,但從2006年4月份至今,張某沒有還一分錢借款,現在還貸欠款已累計到了1.5萬元。車行、銀行、保險的工作人員先後3次到張某家中都未要到欠款,這次將張某的車扣下也是無奈之舉。
張某解釋:他在2006年曾遭遇一起車禍,按理保險公司應該理賠他1萬餘元,因為車輛還是掛在車行的名下,理賠的錢將會先打到車行的賬上,再由車行轉給他,他準備用這筆錢來還貸。
經過雙方反復磋商,張某打電話叫朋友送來1.5萬元,將借款補上,並且請一名公務員朋友擔保,重新簽訂了一份借款還款合同,事情得到了圓滿解決。
對此,江西正德律師事務所主任曹健律師表示:在此事件中,張某因違反還貸合同,沒有及時還貸,並拖欠還貸期限達13個月之久,借款合同自動中止,而作為擔保方的車行有義務為發放借款的銀行挽回損失,車行扣押借款抵押物的行為合理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