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圍銀行層層“防線”,5818萬元汽車借款落入汽貿公司幕後“黑手”的口袋,“優質客戶”最終導致銀行損失借款5000余萬元。一場由一對母子導演的巨額車貸詐騙案近日在遼寧省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判,行騙者被判無期徒刑。在驚歎金額之巨大、詐騙手段之簡單之餘,也叫人不得不反思——是怎樣的漏洞讓銀行5000多萬元鉅款灰飛煙滅?記者通過調查採訪,發現了隱藏其中的銀行審查機制漏洞以及制度軟肋。
步步為營136份假證件套現銀行鉅款
2003年10月,建築面積達上千平方米的瀋陽超世紀新華廈汽車連鎖有限公司在瀋陽市大東區珠林橋附近正式開張營業。公司裝修得富麗堂皇,寬敞明亮的櫥窗裏擺滿了各式車輛。
然而令人奇怪的是,新華廈公司營業執照上注明的法定代表人巴振奎自公司開業起,就從未露出過“廬山真面目”。而公司實際經營者為李庸和當時已年過七旬的孫素芝。孫素芝雖然在公司沒有任何職務,但是公司經營業務和財務等一切大事均由她說了算。李庸是孫素芝的大兒子,負責聯繫銀行等“涉外”事宜。
據知情人士介紹,巴振奎的真實身份其實只是李庸過去所開的東遼物資公司的一名員工,李庸借用他的身份證註冊了新華廈公司。實際上,巴振奎只是掛名而已。
既然是自己的公司,李庸為什麼要找個下屬來當法定代表人呢?原來,這只是孫素芝、李庸母子倆醞釀的“銀行騙貸計畫”的第一步棋……
他們的第二步也是穩紮穩打,旗開得勝——新華廈公司之所以裝潢得如此豪華,目的只有一個:吸引銀行的目光。
果然,兩個月後,瀋陽一家銀行負責借款業務的工作人員主動登門拜訪,聯繫車貸業務。很快,雙方簽訂了合作協議。一場“騙貸”大戲由此正式上演。合作之初,孫素芝、李庸辦理車貸手續十分規矩,完全按照規定操作,在辦理的3000多萬元車貸中沒有發生任何差錯。這樣的“成績”博得了銀行的信任。此時,二人認為銀行對自己的信任程度已經達到了預期效果,時機已經成熟,便托人花了近兩萬元製作了136套用於騙貸的假證件。
這之後,孫素芝、李庸指使他們聘用的汽車借款部經理吳波,填寫虛假的汽車借款合同、擔保合同等借款所需資料,報送銀行審批。由於此前良好的“信譽”,這些假材料順利通過了審查。
在不到1年的時間裏,李庸共辦理136筆虛假借款,套現總額達5818萬元。
謊話連篇母子走向末路
2004年12月,涉案銀行在審計過程中發現,新華廈公司存在虛假汽車借款行為。隨後,銀行立即停止了與新華廈公司之間的車貸合作業務,同時多次催促李庸還款。李庸雖然一直態度很好,每次都答應還款,但卻遲遲沒有行動。到了2005年3月,銀行工作人員再也找不到李庸的蹤影,李庸好像人間蒸發了一樣。
銀行工作人員只得找到他的母親,孫素芝則把騙貸責任推個乾乾淨淨,一臉無辜地說:“我不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司也沒擔任什麼職務,騙貸的事我一概不知,與我無關。”面對著一問三不知、已經七十多歲的老太太,銀行一時也沒有了對策。
無奈之下,2006年年初,銀行向公安機關舉報,稱新華廈公司的行為已經構成了合同詐騙罪,要求公安機關立案查處。不久,公安機關找到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巴振奎和財務人員詹志軍。在瞭解案情的過程中,巴振奎、詹志軍二人向辦案人員提供了新的“線索”:司機孫某是新華廈公司的經理,公司的錢都讓孫某拿去做礦石粉生意了。
但是,根據這個線索調查下去的結果卻是——孫某在2005年12月28日已經去世。案件一度陷入僵局,公安機關經過進一步調查發現,巴振奎、詹志軍二人向辦案人員做的是虛假證實。隨後,公安機關以巴振奎、詹志軍二人涉嫌幫助偽造證據罪對其刑事拘留。
直到此時,二人才說出了實話:“公司的日常管理都是孫素芝說了算,公司財務章和法人章都在孫素芝手裏。公司提了5000多萬元現金也都讓孫素芝拿走了,公司賬上沒有入項。公司出事後,孫素芝還指使我們說假話,讓我們說司機孫某是公司的經理,巴振奎是公司的總經理。公司的錢讓孫某拿去做礦石粉生意了。”
2007年4月10日,巴振奎、詹志軍因犯幫助偽造證據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和拘役5個月。在巴振奎、詹志軍被判刑的同時,公安機關也展開了對孫素芝、李庸二人的抓捕行動。去年1月1日,孫素芝、李庸同時落網。
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在經過審理後認定,孫素芝、李庸的行為均已構成合同詐騙罪,於是判處兩人無期徒刑。一審宣判後,二人均當庭表示“不上訴”。
銀行審查機制存漏洞應警惕
案件雖然看似塵埃落定,狡猾的狐狸最終也沒能逃脫法律的制裁,但令人惋惜的是,騙貸給銀行帶來的5000余萬元損失再也回不來了。
按照有關規定,銀行對辦理汽車借款有一套完備的手續,需要借款方提供車輛評估報告、機動車登記證、車輛保險單、納稅收據、汽車商檢單、報關單、首付款收據等材料,同時借款方為個人的還應提供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收入證明、居住證明;借款方為企業的還應提供經營執照、財務報表等材料——手續可謂繁雜嚴謹。
那麼,犯罪分子是如何突破銀行的層層防線,利用虛假合同將巨額借款騙到手的呢?負責審理此案的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二庭法官吳永梅向記者解釋了其中的緣由。
“近兩年來,瀋陽市法院審理了三起超過千萬元的汽車借款詐騙案,一個共同點就是銀行對騙子提供的虛假材料都未審查出來。”吳永梅告訴記者,根據國家對個人按揭借款條件的規定,借款人必須具有穩定的職業和經濟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借款本息的能力等;同時,銀行內部也要求信貸業務部門對借款人提供的資料進行認真調查核實,並對借款人的還款能力以及擔保人的擔保能力進行審查評估。
據瞭解,銀行通常會對員工制定發放借款的任務指標,並將此納入考核標準和發放獎金的指標當中。這直接導致一些銀行員工為完成借款任務指標而盡力招攬客戶。而本案被告人孫素芝、李庸就是銀行信貸人員在行銷走訪中發現並發展起來的“優質客戶”。
吳永梅等專業人士提醒,通常銀行對於第一次申請借款的借款人的審查往往特別嚴格,而對於已取得信用的‘優質客戶’,往往會放鬆審查,客觀上為騙取銀行資金的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機。為此,建議銀行應對借款客戶一視同仁,對每筆借款都嚴格審批,並加強制度建設,防範不可預料情況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