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因經營需要,向社會個人借款50萬元,月利率為8%,借款期限1年。請問該利息能在稅前全額扣除嗎?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 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准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
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以及個人借款所發生利息支出能否在所得稅前扣除,目前尚無明確規定。即使可以扣除,也必須取得地稅機關統一印製的《稅務機關代開統一發票》等合法有效憑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