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底,我的侄女初中畢業後到蘭州打工,開始掙錢養活自己。2008年9月,她已年滿16周歲,期間先向朋友借款5000元,約定年底還。3個月後,她又向另一朋友借款3000元,約定2009年4月還,但她父母對兩次借款均不知情。還款期到後,我的侄女無力償還,她的兩位朋友找到她的父母,並要求其父母償還借款及利息。這種借款該由誰償還?
你的侄女借款應當由誰償還的關鍵在於以下三點,借款時的年齡、借款行為是否有效、以及借款行為是否得到了其父母的授權或認可。我國民法規定:十八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所謂“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是指公民能夠以自己的行為獨立從事民事活動,獨立享受或承擔其民事活動所帶來的後果,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當然,這裏還要求自然人精神健康、智力健全,不包括《民法通則》第十三條規定的精神病人。
合法的借貸關係是受法律保護的,你的侄女雖然剛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屬於未成年人,但其外出打工,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已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屬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因此,以上兩次借款行為應當是有效的,所引起的民事責任應由其自行承擔,她的父母沒有承擔還款的責任和義務。當然,其父母自願代為償還的情況例外。
同時,本報提醒讀者在借出款項時,應當注意審查借款人的償還能力,或者事先讓借款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否則產生不利後果只能自己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