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山縣白山鎮的韋某向朋友借款做生意,承諾的還款日期到後他卻玩起失蹤。
2007年6月13日,韋某因做生意急需資金,向朋友藍某借了3萬元,並向藍某出具了借據,承諾2007年12月底前全部歸還。到期後,韋某未按約歸還借款,藍某多次催討無果。今年3月份起,韋某玩起了失蹤。藍某繼續向韋某的妻子黃某催討,但黃某以錢不是她本人借為由拒絕還錢。藍某於9月17日向馬山縣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韋某和黃某共同償還借款3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合法的借貸關係應受到法律保護。韋某的借款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的借款,屬夫妻共同債務,應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由兩被告共同償還該欠款。韋某向原告借款,逾期不歸還,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損害原告合法權益,應負引起糾紛的責任。法院遂判令韋某與黃某夫婦共同償還欠藍某的3萬元借款。